【三八节特辑 维权声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婚姻家庭法律问答(二)

1、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夫妻已提出离婚请求并分居的一方患病,是否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扶养义务?

答:《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即便双方已经分居并提出离婚请求,但是没有办理离婚登记,二人仍系夫妻关系,因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一方因患病治疗疾病所产生的费用,可以让另一方履行扶养义务,其有义务负担。

2、夫妻分居未满两年,遇上新冠肺炎疫情被强行隔离,分居时间如何计算?

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有“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情形且调解无效的,可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分居”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因社会原因造成地理空间上的夫妻两地分居,此种情况不能作为感情破裂的依据;第二种是由于感情不和,人为造成分居的,此种情况如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应视为感情破裂。

    分居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未满两年,如在分居期间遇上新型肺炎疫情被强行隔离,属于分居状态的延续,可计算为分居期间。分居本身是一个连续的状态,如分居未满两年回家居住之后又因疫情被强行隔离的,则不属于分居状态的延续。

 

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应给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一方是否可以要求暂停给付抚养费?

答:不能,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而抚养费的实际给付,应以给付方的负担能力为前提。根据审判实践经验,如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或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确实无法继续给付抚养费的或因违法犯罪被监禁的,法院可以判决暂停给付抚养费,但恢复人身自由或恢复经济来源后,则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而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只是暂时不能工作,并非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因此给付方不能以疫情为理由要求暂停给付抚养费。

4、夫妻双方离婚,未成年子女确诊新冠肺炎,抚养费用支出加大,抚养子女一方可否要求另一方增加抚养费?

答:《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孩子不幸感染患病且情况较重,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形:(1)如因治疗导致较为严重的后遗症,需要长期康复治疗、补充营养,由此导致个人负担增加的,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定期支付的抚养费数额;(2)如本次患病已完全治愈但产生相关必要的医疗费、营养费,金额较大,已超出日常性范畴的,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另一方共同分担上述费用。

 

5、新冠状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如何赡养老人?

答:《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时期,更要体现对老年人的关爱。因此,如因距离和工作等客观原因导致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无法亲自探望老人履行赡养义务,可以按照老人的意愿委托养老机构进行照料,并可通过微信视频、电话沟通等方式对老人进行精神慰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