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节特辑 维权声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婚姻家庭法律问答(四)

1、疫情防控期间,新冠病毒肺炎患者因病去世且未留遗嘱,继承人应该如何继承遗产?

答:根据《继承法》第五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被继承人去世前没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则自其死亡开始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开始继承。《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是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2、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未成年人对疫情灾区的捐赠行为是否有效?

答:《民法总则》第十八条规定“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九条规定“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对疫情灾区的捐赠需要其法定代理人实施。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如对疫情灾区捐赠数额较小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可以认定为有效。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无论捐赠数额为多少,捐赠行为均有效。

 3:孩子兴趣培训班因新冠肺炎疫情停课, 因余下的课费产生纠纷如何解决?

答:建议家长和培训机构积极沟通、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诉至法院处理。全国人大法工委明确本次疫情属于突发性异常客观事件,具备不可抗力的要素特征,应认定为“不可抗力”。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确因本次疫情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家长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要求教育培训机构退还尚未实际使用的部分费用。

 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亲人被隔离后,无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及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如何获得救助? 

答:由监护或临时监护人代为监护,必要时,国家给予临时救助。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本次疫情属于突发意外事件,亲人被隔离,无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及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国家应给予临时救助。

5、开学后,学校是否能禁止带病或未解除医学观察的学生上学?

答: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委员会

    总顾问:李亚兰

    编  辑:王玉玲  吴  华  李  琳

            何慧梅  乔伟娜  吴  迪

 

 
 
 
 

1、疫情防控期间,新冠病毒肺炎患者因病去世且未留遗嘱,继承人应该如何继承遗产?

 

答:根据《继承法》第五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被继承人去世前没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则自其死亡开始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开始继承。《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是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2、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未成年人对疫情灾区的捐赠行为是否有效?

 

答:《民法总则》第十八条规定“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九条规定“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对疫情灾区的捐赠需要其法定代理人实施。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如对疫情灾区捐赠数额较小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可以认定为有效。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无论捐赠数额为多少,捐赠行为均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