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节特辑 维权声音】妇联喊你来学法 “合同篇” 第二期

 

姐妹们,各地陆续开始复产复工,现在就和大家一起聊聊与合同履行有关的法律问题。

今天,推出“合同”第二期

01

 

Q

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建设工程合同工期延迟,承包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A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用工量大、劳动密集、人员流动性强的建筑业一直是疫情防控的重点行业。多地住建部门也发出了关于推迟项目开工或复工日期的通知,这就必然造成建筑工程工期延误,承包人可能发生违约的情况。此种情况下承包方是否应该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新冠肺炎疫情本身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如因此导致承包人无法按期完成竣工,客观上导致工程项目的工期延误,该工期延误依法不应归责于承包人,承包人可以向建设单位申请工期顺延,对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向建设单位主张免除违约责任。但应根据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等情况综合考虑是否应当免除或部分免除承包方疫情影响期限内的工期延误责任。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工期顺延的举证责任一般应由承包人承担。为此,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条件向建设单位提出顺延工期的申请,为后续可能发生的诉讼留存有效证据。

如合同双方因上述事项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以工程项目顺利有序推进为目标。同时按照公平诚信原则,双方可对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相应调整,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合理分担因疫情引发的不利后果。

 

02

 

Q

因疫情影响合同一方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应该怎么办?

A

因疫情原因导致合同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应查看合同中是否有关于不可抗力约定,若合同中约定此情况构成不可抗力以及构成不可抗力后的合同如何履行、违约责任如何承担等条款,则双方按照合同条款执行即可;如合同中无此项约定,则应结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合同目的、双方履约能力等选择具体有效的解决方案;合同一方应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减少损失的继续扩大;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微信群里相关部门发布的关于停止营业关闭营业场所的通知、相关部门张贴的停业、限制运输、通行的通知公告等,以便在以后的诉讼纠纷中使用;与对方积极协商提出合理的减免责任请求;必要时可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等。相信在疫情时期合同双方能够通过及时沟通,协商确定解决方案,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03

 

Q

受疫情影响无法使用承租的房屋,承租人能否要求出租人减少受影响期间的租金?

A

针对承租人能否主张租金减免的问题,应当在具体个案中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房屋租赁类型、租赁期限、使用用途、租赁房屋受疫情影响程度、影响持续时间、支付租金是否对承租人明显不公平、疫情是否对租赁合同构成不可抗力等多角度综合判断。承租方要求减少租金首先也应该查看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是否有此方面的约定,如有相关约定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且疫情对租赁合同履行确实造成障碍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事件。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可抗力属于法定的免责事由,不归责于当事人,因此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所以如承租人要求减少租金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否则法院可能不予支持。疫情同样会给房屋出租人带来损失,若合同无明确约定,双方应结合国家法律规定及各地政策等根据公平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共抗疫情,共渡难关。

 

04

 

Q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收入减少,借款人无法正常履行贷款合同的如何处理?

A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大部分借款人没有收入来源或收入减少,导致无法正常偿还银行贷款,压力很大。对此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2020]10号),第三条规定: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同时各大银行也配合推出疫情期间的各项举措,包括对于在疫情期间暂时无法正常归还到期贷款而发生逾期的,不计收罚息及复利等。

律师建议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正常偿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积极与金融机构沟通实际情况,协商申请减免利息、延长还款期限或者续贷,减轻还款压力。

本期说法嘉宾

朱艳茹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协会副秘书长、
黑龙江仲法律师事务所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