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联喊你来学法】消费者权益保护篇

 

春风和煦,万物复苏

一年一度的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如约而至

 


 


 

今天,

推出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一期,

和您一起聊聊与315有关的法律问题。

 

姐妹们,

在这个三月春花渐次醒的时节,

让我们一起争做学法守法的先行者吧!

 

 

 

提问

Qustions

&

解答

Answers

 

 

 

 

 

1

 
 

 

Q:购买商品时受到侵害,消费者有哪些维权方式?

A:消费者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申诉、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是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是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是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权益日

 

 

2

 
 

 

 

Q:网购商品都适用“7日内无理由退货吗?

A:不是。消费者无需理由可以在7日内退货,但为防止权利滥用,部分商品不能选择无理由退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

 

 

 

Q:消费者购买了不健康食品,如不卫生、添加剂超标等,应该找谁赔偿?

A: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也可以要求生产者赔偿。《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4

 
 

 

 

Q: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要求?

A:《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5

 
 

 

Q:老人相信虚假广告购买保健品,发布虚假广告的网站是否承担责任?